申请人:深圳市爆笑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3688号“草莓漫画大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6241号“草莓”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该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00366号“草莓相册”商标、第34494290号“草莓耳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