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03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64864号、第143437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注册人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声称其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声明书。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358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了在车辆保养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部分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共存申请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