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阳逻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08335号“长江国际航运金融港YANGTZE RIVER IN TERNATIONAL SHIPPING AND FINANCE 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59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350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355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572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709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923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923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9259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2909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2649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53014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53014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73560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73561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73641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73660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15145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37693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73561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221852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在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八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我局审理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十二仍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十的显著文字“长江”,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测量、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十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十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评估、包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十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评估、包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