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智多园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逸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36697号“智多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2846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第308213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372846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