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媛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咨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36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967611号商标、第23330776号商标、第593401号商标、第9706645号商标、第8594370号商标、第23995370号商标、第6863753号商标、第6813616号商标、第14393059号商标、第25731878号商标、第31485415号商标、第703123号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