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念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33626号“逆袭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45771号“逆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等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服务为“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49990号“逆袭方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