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大季节商贸配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18516号“大季节 BIG SEASON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57303号图形商标、第115170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注册及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服务项目产生误认。并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所获荣誉证书、产品推广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标志整体用作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误认,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