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之光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45645号立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立体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标识,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并非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且与指定商品无任何关联。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获准注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不是基本的几何立体形状,更不是行业通用的立体形状。申请商标具有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立体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背包等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