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智
委托代理人:青岛福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50020号“纯朴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42211号“纯朴 CHUNPU”商标、第28639421号“純樸”商标、第26599801号“纯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部分、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且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消毒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消毒剂、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三文字“纯朴”;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纯朴”与引证商标二“純樸”仅汉字简繁书写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