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星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3033号“N NATURAL HERBS & SPIC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983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922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6557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3394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6853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3940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0985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0746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4863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6309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国际注册第10757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唯一指向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蜂蜜、黄色糖浆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黄色糖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蜂蜜、黄色糖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NATURAL HERBS SPICES”,可译为自然的草本植物香料,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