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衣云之家(重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6253号“衣云之家YIYUANZHI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44794号“衣尚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不会造成误认等不良影响,不是汉字的不规范使用。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衣”字属于汉字不规范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其主要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衣尚之家”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