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千邦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财智互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庄振舜
申请人因第13929591号“千邦Qianb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8314号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6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已经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真实使用。请求采纳申请人的意见,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撤销申请及复审阶段均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