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637870号“澳水星aoshuix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澳水星aoshuixing 13637870

阅读:93917 2020-07-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企将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12日对第13637870号“澳水星aoshuix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具有较强显著性且较高知名度的第1815217号…

  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企将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12日对第13637870号“澳水星aoshuix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具有较强显著性且较高知名度的第1815217号“水星MERCURY及图”商标、第1492664号“水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且两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共存市场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被江西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3、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对申请人“水星”商号的侵害。4、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极具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其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及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并对社会形成不良示范作用,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证据;申请人“水星”系列商标在中国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证据;申请人产品销售证据;行业排名证据;申请人审计及纳税等情况证据;广告宣传证据;申请人“水星”品牌及产品所获荣誉证据;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受保护证据;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6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布、纺织品制壁挂、毡、纺织品毛巾、被子、床单和枕套、床上用毯、家具遮盖物、旗帜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毛巾被、布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除上述引证商标一、二外,申请人在其理由书首页还援引了第9517532号“水星家纺 MERCU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该商标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枕套、被子”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材料和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布、纺织品制壁挂、纺织品毛巾、被子、家具遮盖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被子、纺织品毛巾、布、餐桌用布等商品属于相同商品,或在功能、用途、生产原料、生产部门等方面密切相关。争议商标的文字“澳水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读文字“水星”,且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先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两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水星”在文字组成本身尚有差别,未达到适用在先字号权保护规定的近似程度。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4、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均不予支持。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亦不予支持。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3637870号“澳水星aoshuix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澳水星aoshuixing 1363787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7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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