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豆沙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科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57903号“跨运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显著性构成要件,未直接体现服务的内容。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