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福禄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47513号“ANYTIME IS GD MR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标识,具备显著性,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为主要识别部分,使用在第43类指定服务上,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广告宣传语,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