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桐乡市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桐乡市财富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43999号“骄子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6083号“娇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6月6日到期,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4101、4102小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6月6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7121号“时代骄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游乐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游乐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