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林县鸿鑫生态农场
委托代理人:昆明华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34731号“乃古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9351号“乃古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登记注销,该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的“茶”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7995号“乃古NAIGU”商标、第5757292号“乃古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2、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注销证明。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6月27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因其期满未续展予以结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以茶为主的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以茶为主的饮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