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医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44914号“联众云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医疗服务提供商,“联众云医”是申请人独创的医疗品牌,其申请注册具有正当合理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5855号“联众”商标、第10268488号“联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页面;2、申请人相关活动、获奖报道;3、例证商标档案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联众云医”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联众”,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