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宇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智联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48213号“V LIVE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81334号商标、第21807214号商标、第69219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创意设计、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页面、申请商标在他国注册证、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招聘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引证商标二、三的百度介绍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是英文“V LIVE”,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在他国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即便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