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蓝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通佳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8613号“鲜奶古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70449号“古茗”商标、第25698282号“古茗”商标、第25705799号“古茗”商标、第25707313号“古茗”商标、第26253091号“古茗”商标、第26471690号“茗 古茗”商标、第32866525号“古茗”商标、第34109789号“古茗 古GOOD ME\”商标、第34124004号“古茗 古GOOD ME\”商标、第34182835号“古茗”商标、第36332322号“古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七、十、十一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十、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五、六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八、九均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鲜奶古茗”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文字“古茗”,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茶馆;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餐厅;饭店;旅馆预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八、九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