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佳峰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0413号“mu designer lab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34368号“MU STUDIO LAB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934290号“MU DESIGNER LAB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934346号“MU DESIGNER LAB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绶带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