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琴泽世家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737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57170A号商标、第1992201号商标、第3230747号商标、第4749229号商标、第6543665号商标、第69262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现已失效,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纯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帽子”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