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18627号“好味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对在先注册“好未来”、“好味来”等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871、26049658号“味来及图”商标,第13608664号“冬青·好味来DongQ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五)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81578号“潮汕 好味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恶意,应予驳回注册申请。且引证商标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17396号“潮汕 好味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根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应驳回其注册申请。4、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五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四驳回复审案件决定书;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3、商标使用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驳回复审案件我局已作出决定,但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辣鸡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猪肉、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好味来”,该词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味来”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不明确,但鉴于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已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引证商标四驳回复审案件的最终结果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影响,我局对其不再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权利冲突亦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