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丽(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汉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贵州安投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扶友(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759977号“安之雅 Anzhiy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579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5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其不使用正当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持续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对,原撤销被申请人主张其处于破产清算期,属于不可抗力原因之一,复审商标未使用不可归责于原撤销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案提交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清税证明、注销登记清算报告等清算材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二、申请人自2018年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在此之前并无实际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公司更名有关事宜的函;2.商标的使用图片。
我局已将该证据材料复印件与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1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在2015年9月7日第1470期《商标公告》上,经转让现为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9月6日。2018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晚于2014年5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的,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本案中,原撤销被申请人主张其处于破产清算期,虽属于不可抗力原因之一,但根据其提交的公司清算材料复印件,其破产清算期并未全覆盖指定期间,申请人及原撤销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在破产清算前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及意图,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虽主张其名义已变更为安顺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但在案并未提交相关部门的名义变更核准文件,故对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