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悦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13043号“黔谷硒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保留对“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同意放弃对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使用在“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检测报告。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人仅保留对“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上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中含有汉字“硒”,“硒”是一种为动物体所必需的微量营养元素的名称,故申请人将“硒”字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