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乐陶动漫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86423号“帮帮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61905号“帮帮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先权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