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米迪恩株式会社(名义变更前权利人:保宁米迪恩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3024号“B&B Since 199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化妆用棉签、浸化妆水的薄纸”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第1347938号商标、第1476505号商标、第1117382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19266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及权利状态截图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2月27日,期满其权利人未申请续展,已过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无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化妆用棉签、浸化妆水的薄纸”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化妆用棉签、浸化妆水的薄纸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化妆用棉签、浸化妆水的薄纸”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