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巢客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53190号“品维世家VF VIPFAMIL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1659号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至今仍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不属于闲置商标,没有占用商标公共资源,未违背注册商标应当具备使用目的的法律精神,不应被撤销,应当继续维持其效力,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2、商品及营业场所照片复印件;3、购售合同及对应发票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2013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钱包(小钱袋)等商品上。2019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2016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授权吉林市百思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3被授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购售合同显示被授权人将带有复审商标的“黑色PU皮、钱包、手提包、行李箱、皮质带子、伞”商品销售给第三人,结合对应销售发票及证据2,可以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黑色PU皮、钱包、手提包、行李箱、皮质带子、伞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仿皮革、钱包(小钱袋)、手提包、旅行包(箱)、人造革箱、皮制带子、裘皮、伞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黑色PU皮、钱包、手提包、行李箱、皮质带子、伞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仿皮革、钱包(小钱袋)、手提包、旅行包(箱)、人造革箱、皮制带子、裘皮、伞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垫、手杖商品,故在皮垫、手杖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仿皮革、钱包(小钱袋)、手提包、旅行包(箱)、人造革箱、皮制带子、裘皮、伞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皮垫、手杖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