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斌
委托代理人: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壮伟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对第30167306号“高陂月饼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5699155号“客家高陂KEJIAGAOP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与同处一地,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及宣传单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经历了审查驳回程序,但并未引用引证商标予以驳回,说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争议商标是在被申请人的第19727566号“高陂奇奇”商标的基础上进行注册的,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显然是在知晓被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声誉后,注册引证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在龙岩电视台及新罗新闻网上的宣传、被申请人第19727566号“高陂奇奇”商标注册证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1日申请注册,201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20日。
2、引证商标于2017年8月4日申请注册,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面包等商品上。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高陂月饼”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识别文字“高陂”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客家高陂”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月饼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月饼、面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被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在其第19727566号“高陂奇奇”商标基础上进行注册的,但争议商标“高陂月饼及图”与其在先注册的“高陂奇奇”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其所述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