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付国丰(原被申请人:新活力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05日对第30781942号“hlx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知名企业,“HLA”系列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且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067463号“HLA”商标、第13989794号“HLA”商标、第6067435号“HL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2、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3、纳税证明、审计报告、年度报告;4、产品销售发票;5、广告合同、广告宣传照片及发票等宣传证据;6、所获荣誉证据;7、参展名录、现场照片、发票等参展证据;8、网络新闻报道;9、店铺照片、官方微博图片等;10、在先案件决定书、裁定书;11、关于认定“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12、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新活力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柠檬水;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果汁;纯净水(饮料)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0年1月27日,经我局核准,由新活力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转让至付国丰名下,据此我局将付国丰列为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二、争议商标“hxlq”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 “HLA”、引证商标三“HLAN”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尚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