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380082号“圣塔泰雕酒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圣塔泰雕酒及图 23380082

阅读:157799 2020-08-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2日对第23380082号“圣塔泰雕酒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59669号“太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

  申请人: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2日对第23380082号“圣塔泰雕酒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59669号“太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搭申请人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太雕”驰名商标权益。被申请人注册的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带有“泰雕”、“太雕”文字的商标均已被司法机关撤销或不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引证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法院判决书;2、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第950144号“圣塔”商标的系列商标,也是被申请人第6214095号“圣塔”商标的联合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注册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含有“太雕”、“泰雕”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百度百科太雕酒介绍;2、商标档案;3、荣誉证明;4、部分广告宣传资料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7年4月1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我局异议审理决定准予注册,于2019年6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黄酒、米酒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8年3月20日。

  2、引证商标于1995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现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申请人在第33类酒、烧酒等商品上还拥有第3697103号“太雕及图”商标、第10755564号“太雕”商标、第10755576号“太雕”商标。这些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中的生效判决、裁定书等可知,绍兴市咸亨酒店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黄酒商品上的“太雕”商标在浙江省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依据查明事实3可知,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太雕”、“太雕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其中“太雕”和“太雕及图”商标在浙江省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系列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太雕”读音完全相同的“泰雕”作为争议商标的组成部分,极易使消费者将其视为“太雕”系列商标之一或认为该商标与申请人的“太雕”系列商标存在特定关联。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浙江绍兴一市,上述商标共同使用于酒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对引证商标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时,已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情况,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380082号“圣塔泰雕酒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圣塔泰雕酒及图 2338008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630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