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欧麦咖食品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凯瑞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麦多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诺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34485号《关于第18027339号“麦多咖 MCDOC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431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裁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161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是由汉字“麦多咖”、外文“MCDOCES”及放射状图形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争议商标的汉字部分与第7287747号“欧麦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84208号“欧麦咖工房 O'MC CAR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汉字部分虽均包含“麦”、“咖”,但各商标汉字部分的首字、顺序、呼叫和含义并不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视觉效果和整体外观上差异较大,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观察,能够对其予以区分和识别,不易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视觉效果和整体外观上差异较大,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观察,能够对其予以区分和识别,不易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因缺乏证据佐证,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