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优游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北区好宜惠食品超市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5日对第24468432号“游咖 AUC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089121号“游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明显是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门店照片、品牌介绍、店铺清单、客户评价信息、宣传照片、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超期补充了以下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涉及恶意注册,且申请争议商标并非为了自用,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比萨饼;盒饭;冰淇淋;冻酸奶(冰冻甜点);果汁刨冰;玉米花;冰棍;粉丝;调味品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8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由杭州市上城区优酷饮品店于2014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咖啡、糖、蜂蜜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杭州优游咖啡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专用权有效期至2025年4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比萨饼、盒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比萨饼、玉米花、饼干、粉丝、调味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申请人提起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超期提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之内,我局不再评述。申请人可另案提出。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不予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