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14717号“BEYOND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5992856号“东软NEUSOFT BEYOND TECHNOLOGY”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56324号“本优BEY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51607号“BEY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096589号“BEY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65606号“BEY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802784号“比安得BEY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09443号“博彦BEYONDSO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709688号“电竞BEY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562136号“丙晟科技BEYOND SCI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三、五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听教学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曝光胶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视听教学仪器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曝光胶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EYOND TECHNOLOGY”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七中显著标识之一的“BEYOND”文字,引证商标二、四“BEYOND”文字,引证商标六中显著标识之一的“BEYONDSOFT”文字,引证商标八中显著标识之一的“BEYOND SCIENCE”文字相比较,均含“BEYOND”文字,在字母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八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视听教学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