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宁市大坝隆源塑料制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47415号“潮汕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富有内涵,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宣传,早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商标整体明显具有显著性。已有类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成功,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45738号“潮汕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具有含义、商品属性、行业特征等方面差异显著,相关公众极易将其区别开来,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正处于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详细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潮汕站”,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