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阅读:183626 2023-09-12 00:00:0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王荣荣
概述
国务院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修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 本报讯(记者徐建华)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近日签署第764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国务院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修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

本报讯(记者徐建华)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近日签署第764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并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局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决定》,此次修订的14部行政法规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具体来看,《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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