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74902号“龙凤红双喜 囍 LONGFENGHONGSHUANGX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龙凤红双喜 囍 LONGFENGHONGSHUANGXI及图 33874902

阅读:108505 2023-09-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明鹏电器有限公司 (原被申请人:张昌银)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8日对第33874902号“龙凤红双喜 囍 LONGFENGHONGSHUANGX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双喜”、“囍…

  申请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明鹏电器有限公司

  (原被申请人:张昌银)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8日对第33874902号“龙凤红双喜 囍 LONGFENGHONGSHUANGX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双喜”、“囍”商标经过多年发展、大力宣传推广,在电饭锅、电压力锅等商品上具有较高声誉。被申请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人,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明显超出了其实际经营需求,且申请的商标均是对他人已知名商标进行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与第7673318、167108号“双喜及图”商标、第7792898号“双喜电器 DOUBLE HAPPINESS及图”商标、第9100523号“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介绍、企业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认证;

  2、申请人产品及引证商标广告宣传资料;

  3、申请人代表性销售合同及票据;

  4、类似维权案例及裁定文书;

  5、被申请人注册的其他商标信息;

  6、被申请人关联方王江华申请注册明细。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龙凤红双喜LONGFENGHONGSHUANGXI及图形”品牌已经投入生产,理所应当受到更严格的保护,申请人并不可以随意剥夺他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并没有恶意的抄袭和模仿,也就不存在侵犯异议人在先的权利,被申请人的商标成功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裁定申请人宣告无效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张昌银于2018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电动制饮料机”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9年6月7日至2029年6月6日,现已转让至中山市明鹏电器有限公司。此外,中山市明鹏电器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资格承继声明书,明确表示其接受后续商标业务的文件及裁定结果,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平底高压锅”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制饮料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至我局审理时,原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六十余枚商标,其名下有多件与申请人标识近似的商标,且“奔腾帝 BENTD”、“凌师傅”、“松宝 SONGBAO”等也为与他人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品牌或商标相近的商标。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实效性角度考虑,该条款立法目的即禁止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注册,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以上述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后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并将此情形视为障碍消除,则该条款用来禁止商标注册人进行不正当注册和商标囤积、贩卖的制度目的会落空,从而使得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规避的可能。综上考虑,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虽已经转让,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行为性质。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现行《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1日

本文《关于第33874902号“龙凤红双喜 囍 LONGFENGHONGSHUANGX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龙凤红双喜 囍 LONGFENGHONGSHUANGXI及图 3387490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8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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