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长兴户拓匹亚户外拓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84993号“camp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40713号“campo”商标、第3718054号“草原”商标、第20315555号“CAMPOS CAFE”商标、第10824501号“Campos cafe”商标、第36285431号“CampoS Specialty Coffee Professionals及图”商标、第34830981号“校栈CAMPUS及图”商标、第19963678号“云熙Campu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至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至六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由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无效宣告程序由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已生效。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由我局决定驳回在“旅游房屋出租、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饭店”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3、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馆预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