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永耀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348333号“dbspeak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臆造的英文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产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网页推广销售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为“dbspeakers”,该英文可翻译为“分贝扬声器”,指定使用在“报警器;扬声器喇叭;头戴式耳机;均衡器(音频装置)”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