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11956号“IMPACT COATING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MPACT COATINGS G1411956

阅读:174006 2020-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IMPACT COATINGS AB(PUBL)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22538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11956号“IMPACT COATING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8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

  申请人:IMPACT COATINGS AB(PUBL)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22538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11956号“IMPACT COATING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8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二在核定使用的电解装置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品。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95255号“IMPA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21401号“磐合IMPA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电解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及其合金”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支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真空电镀机”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11956号“IMPACT COATING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MPACT COATINGS G141195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3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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