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乡村之家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培宣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27日对第12314042号“DR PROFESSIONAL POWER FOR HOMEOWNER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对DR作品已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实质性相似,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介绍及中文摘译;
2.申请人在FACEBOOK上的宣传截图;
3.申请人美国DR商标续展材料;
4.通过INTERNET ARCHIVE搜索的申请人官网信息;
5.申请人及旗下产品在杂志上的宣传广告;
6.对申请人的报道;
7.申请人宣传册、线下展览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作品在中国并不存在实际经营,并不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申请人经营与争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之间存在一定差别。申请人的证据大部分为外文证据。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意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8.申请人DR产品的宣传及报道;
9.2005年申请人撰写的DR产品使用指南;
10.申请人官网原址域名注册信息;
11.货运提单及翻译。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8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关于著作权,首先,申请人所述的“DR”(以下称涉案作品),经过设计表现形式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次,根据申请人证据3“DR”商标在美国的注册登记信息显示其申请注册日期为1990年12月17日,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我局认定申请人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根据在案证据1、2、5、6可以证明涉案作品已公开发表,被申请人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再次,争议商标“DR PROFESSIONAL POWER FOR HOMEOWNERS及图”与涉案作品在文字构成、表现形式、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或同意,仍然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