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828408号“薛氏口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薛氏口腔 26828408

阅读:53470 2019-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通辽薛氏医院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卓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28408号“薛氏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785462A号商标、第224247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

  申请人:通辽薛氏医院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卓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28408号“薛氏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785462A号商标、第224247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薛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828408号“薛氏口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薛氏口腔 2682840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1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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