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奥思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87229号“HYDRAB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08183号“Hybrib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分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沟通,以期获得商标共存协议书。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所获荣誉;2、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3、相关媒体报道;4、发票及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HYDRABIO”与引证商标“Hybribio”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