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宿迁创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42239号“膳谷兄弟SHAN GU BRO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60426号“膳谊兄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整体视觉效果、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分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2、申请人产品检测报告;3、委托加工授权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膳谷兄弟”与引证商标“膳谊兄弟”仅相差一个汉字,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