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65456号“典藏京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作为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典藏京秋”中的“典藏”有经典珍藏之意,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茶、月饼等商品上,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商品质量的宣传用语,而不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