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65344号“中秋情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的,具有明确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作为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经查询,在申请人指定的商品上有中秋印象、中秋坊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局官网查询页页面截图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秋情缘”易使人联想到中国四大传统节日之一“中秋节”,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糖、月饼等商品上,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宣传用语,而不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