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ALEO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8344号“CarL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22995号“camlab”商标、第5387552号“2ca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9891286号“汽车321及图”商标、第10629208号“4CAR”商标、第4490334号“CAR C•WORLD及图”商标、第6519095号“CAR136.COM及图”商标、第6436096号“51汽车”商标、第9891443号“汽车321及图”商标、第5387550号“2ca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5301603号“CAR及图”商标、第4297653号“mrcar及图”商标、第17052263号“CAR+”商标、第17897762号“CAR及图”商标、第17897763号“CAR.CN及图”商标、第20935545号“CA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五、七、十一已被撤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核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七经我局于2018年11月21日做出的2018撤W036546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0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十一经我局于2018年11月12日做出的2018撤W03549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4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三十五类指定服务上,申请商标显著部分“CarLab”与引证商标一英文“camlab”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部分“CarLab”与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2car”、引证商标四文字“4CAR”、引证商标六显著部分“CAR136.COM”均含有相同的英文“car”,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由英文“CarLab”组成,其中含有常见英文“ Car”,与引证商标三显著部分“汽车”在含义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经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四十二类指定服务上,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由英文“CarLab”组成,其中含有常见英文“ Car”,与引证商标八显著部分“汽车”在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部分“CarLab”与引证商标九显著部分“2car”、引证商标十、十二至十四显著部分“CAR”、引证商标十五英文“CAR”均含有相同的英文“car”,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十二至十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质量控制、认证服务(质量和原产地检验)外的测量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十二至十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十二至十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认证服务(质量和原产地检验)服务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十二至十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十二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四十二类质量控制、认证服务(质量和原产地检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四十二类其余复审服务、第三十五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