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MOS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2378号“VocalFu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非对商品功能的直接性描述,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二、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且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2、媒体报道;3、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在先案例;4、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证明文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英文“VocalFusion”组成,其含有常见英文“Vocal”、“Fusion”,根据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可将其理解为“声音的”、“融合”等含义,该英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语音识别软件、设备以及硬件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该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九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