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OGITECH INTERNATIONAL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5697号“PLAY TO W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95037号“图唯 TO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5646号“TO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企业信用公示信息;2、百度百科介绍;3、测评文章。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PLAY TO WIN”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部分“TOWIN”、引证商标二英文“TOWIN”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键盘控制器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九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