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同信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至诚至上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9日对第24706457号“HKQT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904339号“HKQT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兜售过本案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囤积了2000多件商标,且大部分与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天猫店铺名称、京东店铺名称相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2、被申请人兜售争议商标的微信聊天记录;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5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复印机;家用体脂秤;测量用尺”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鼠标器套;键盘罩”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5月27日。
3、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10类、第12类、第18类及第2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20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20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第25066628号“友利来”商标、第24918414号“香山”商标、第25008908号“汤马仕”商标、等25375178号“超级马里奥 SUPER MARIO”、第25286269号“法雷奥 VALEO VALEO”商标、第25325495号“STANLEY史丹利”商标、第25307872号“唱吧”商标、第34716994号“劲霸 KINBAT”等。且部分商标与他人具有天猫店铺、京东店铺名称相同,如“圣民源”、“视窗卫士”、“凯佑”、“拉虎”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印机;家用体脂秤;测量用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鼠标器套;键盘罩”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HKQTQ”为无固定含义的文字组合,与申请人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24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友利来”、“香山”、“汤马仕”、“超级马里奥 SUPER MARIO”、“法雷奥 VALEO VALEO”、“STANLEY史丹利”、“唱吧”、“劲霸 KINBAT”等,部分商标与他人具有天猫店铺、京东店铺名称相同,如“圣民源”、“视窗卫士”、“凯佑”、“拉虎”等。且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有兜售其争议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还存在兜售商标的行为,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已明显超出正常合理的使用范围。被申请人此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